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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 《长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2-13 23:32:5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陈好刘海峰结婚照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长沙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54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且采购金额在本年度政府采购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必须在中介超市按规则选取中介机构,涉密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运行、服务和监管。区县(市)、园区分级运行管理机构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账号由中介超市运行机构统一配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介超市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不得和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

  第五条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如有,应出具书面意见并向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说由。

  (一)基本信息:中介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性质、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有效期、经营范围、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诚信承诺书扫描件;

  (二)业务授权人信息:业务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授权的服务类型等相关信息,业务授权委托书、参明等扫描件;

  (三)资质(资格)信息:资质类型、资质(资格)证书发证部门、资质(资格)等级及专业和有效期,资质(资格)证书的扫描件;

  第八条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入驻申请资料信息的形式要件核验。核验通过的,中介机构直接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公示有关入驻信息。核验未通过的,负责核验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机构。

  第九条委托人通过系统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注册时应填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性负责。

  第十条中介机构、委托人入驻后,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其中,中介机构变更资质(资格)等信息的,由负责入驻核验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入驻及交易服务按中介服务项目及其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层级确定管理主体。中介服务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在区县(市)级及以下或园区办理的,由区县(市)、园区中介超市分级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人在中介超市按照标准格式填报和提交采购公告,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性负责。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三)报名中介机构的类别、行业、专业、服务范围、资质(资格)和的执业(职业)人员等要求,但不得设置差别化、歧视性的报名条件;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时间、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需回避的中介机构等信息;

  第十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提交的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完成形式要件核验,特殊情况可转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验。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委托人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补正要求,核验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一)随机抽取。适用于采购价格明确,不需要竞价比价,且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由中介超市系统自行启动抽取程序,抽取中选方。

  (二)竞价选取。适用于所有在中介超市采购的项目。中介超市采用竞价比价的方式选取确定中选方。委托人按关收费标准或者自行确定初始价,中介机构在报名时一次性报出不可修改的报价,中介超市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最低报价相同的,则选取其中星级等级最高的为中选方;如果星级等级出现并列最高的,则启动随机抽取方式抽取中选方。

  (三)直接选取法。适用于使用社会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委托人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采取直接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委托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当就撤销原因出具正式书面说明,由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中介超市进行撤销操作。

  第十七条报名时间截止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少于2家的,中介超市自动发布废置公告,由委托人申请二次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八条项目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承诺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所需中介服务接受多家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报名的,由联合体牵头方通过中介超市报名,报名时需公布联合体所有参与方机构名称,各参与方仅承担自有资质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委托人单位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条因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数少于2家而导致首次采购公告被废置的,由委托人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修改服务金额或报名条件后申请二次发布采购公告。二次采购公布后,报名中介机构仅有1家,且两次报名为同一机构时,可直接确定其为中选机构;若两次报名为不同中介机构时,则由委托人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自行比选确定中选机构。若第二次无中介机构报名的,委托人可在中介超市自行选取或者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原选取方式为竞价选取的,自行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第二次网上竞价的初始价;原选取方式为随机抽取的,自行采购价格不得超过第二次采购公告价格的110%。因无中介机构报名转为自行采购的,采购内容不得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各参与主体并重新组织选取。

  第二十一条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委托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委托人和中选中介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选取确认书。

  委托人提交废置申请应当就废置原因出具正式书面说明,由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废置。属于第一类情形的,由委托人向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提交重新选取中介机构申请,从项目采购公告已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重新选取中介机构;属于本条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情形的,由委托人按程序重新发布项目采购公告,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委托人和中选中介机构应在选取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使用标准(电子)合同文本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应当统一使用标准(电子)合同文本。标准(电子)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并上传相关合同附件,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委托人应对合同备案信息进行确认。

  因中介服务内容非实质性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需延期的,经委托人和中介机构协商并报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备案后可延期,并签订延期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导致项目未成功签约的,委托人可在中介超市提交重新选取申请,由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启动公开选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中选中介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在合同时限内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相关服务经委托人确认后,应当在中介超市上传备存,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将服务上传后,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委托人未在时限内进行满意度评价的,中介超市系统将启动默认评分,默认评分统一为89分。被实行默认评分的中介服务项目,在30个自然日内可由委托人进行一次追加评分。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非中介机构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该次中介服务项目的满意度评价由委托人按照不低于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历次信用评价的累计平均值标准进行评分;若该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为首次服务,则由委托人按照不低于系统默认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二十七条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服务合同履约完成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依规收费情况、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未一次性告知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未及时告知中介服务项目进度和问题,对不可预见的需求和情况不能友好协商、耐心处理的;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严重程度在综合评价各项分值内进行扣分:

  第二十九条对所有评价实级管理,95分(含)以上为5星,90分(含)~95分为4.5星,85分(含)~90分为4星,80分(含)~85分为3.5星,75分(含)~80分为3星,70分(含)~75分为2.5星,65分(含)~70分为2星,60分(含)~65分为1.5星,55分(含)~60分为1星,50分(含)~55分为0.5星,低于50分,系统将按0星处理。中介机构获得的星级情况在中介超市的信用公示栏目进行展示。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系统自动签收评价结果有的,可以在评价结果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中介机构。

  (五)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六)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第三十失信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对于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以外产生的失信行为,一经核实,按本细则失信行为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自第一次、第二次在中介超市出现一般失信行为之日起,分别由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在中介超市自动屏蔽其报名资格3个月、6个月。屏蔽期满且整改到位,由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在中介超市恢复其报名资格。

  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1次严重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同时列入中介超市。清退决定应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中介机构。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自清退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除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由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在失信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超市进行公布。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长沙”信息平台。信用修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介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有关业务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中介机构对委托人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委托人、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在有关业务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提出书面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按要求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除不予受理情形外,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应当立即暂停选取流程,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中介机构、委托人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在限期内提供有关、依据等资料。投诉人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不予启动选取程序,委托人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对中选中介机构按照本细则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对中介机构按照本细则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委托人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服务费用等情况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实行联合;

  除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中介机构、委托人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有的,可向中介超市管理和运行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的,从其。